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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七: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有先后(补充责任)
(1)定义: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未经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判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找保证人
(3)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无先后
(1)定义: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补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特殊情形:
(1)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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