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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保管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一:保管合同

  1.特征:实践性合同;有偿或无偿

  【注意】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赔偿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提取:

  (1)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2)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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