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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承揽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2.检验

  (1)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做人的义务

  (1)协助义务: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承揽人可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付费: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随时解除: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做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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