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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六:融资租赁合同
1.定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征:(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和租赁;(2)标的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通常购买或取得租赁物;(4)租金一般高于传统租赁。
3.维修及索赔
(1)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链接】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4.归属
(1)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租金拒付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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