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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借款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借款合同

  1.性质:双务合同;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

  (1)借款期间不满1年,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1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3)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即为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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