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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所有权保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所有权保留

  (1)适用范围: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

  【分析】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物权法为准。

  (2)取回权: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取回权的限制:

  ①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法院不予支持。

  ②第三人按物权法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法院不予支持。

  (4)回赎权:

  ①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付款或完成其他义务),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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