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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一般情况:基本上同不动产,只是要求交付。

  (2)特殊情况:

动产所有权取得

  (3)善意取得

要件
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
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
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所有权的消灭

法律行为
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标的物灭失;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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