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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知识点十三: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特点:(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NOT绝不可能出现的);(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NOT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4)合法的事实。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示例】如四月一日合同生效;如父亲去世合同解除;如今年寒假来时合同生效均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效力: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2.情形:(有硬伤)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定义:指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2.性质:该种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定义: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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