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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所有权的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2-09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事实。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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