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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06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上级管辖
国税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选择管辖
地税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级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实施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3.统一受理与转送管辖

除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形外,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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