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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06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中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暂时停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终止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
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
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
刑事拘留的。
结束复议程序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条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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