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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第三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06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概述

1.概念: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分析】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身成为申请人,也可以在已经进行复议的案件中作为第三人。  

2.性质: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代理: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第三人的具体情形

情形
第三人
示例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
受害人为第三人
甲殴打乙,派出所对甲罚款400元,若甲申请复议,乙为第三人。
受害人提起行政复议
被处罚人为第三人
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
另一部分被处罚人为第三人
若甲乙丙三人卖假发票被处罚,甲提起复议申请,乙丙为第三人。
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销售者提起行政复议
生产者为第三人
甲从乙进货,货是假的,甲被罚款3万,甲不服提出复议,乙为第三人。
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
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对甲对土地的权利进行确认,若乙不服提出复议,甲为第三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土地局批准甲公司在河边建厂,环保局称化学物有污染,要求停建。甲对环保局不服提起复议,土地局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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