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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利,主要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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