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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民事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28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特点体现在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自由性;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平等性;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对应性。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的情形。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三、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者主体的变更。

四、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五、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保护制度。

2.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法定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公力救济的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公力救济是民事权利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自力救济仅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适用,且须受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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