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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民法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28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民法基本原则:(6项)

1.平等原则;

(1)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各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人人皆享有民事权利。(3)任何人均能充分享有民事权利。(4)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3.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在法律上,滥用权力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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