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1.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相关链接:
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一般管辖
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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