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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复议决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28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五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法定程序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赔偿,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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