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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4.材料提交:①申请;②行政决定书、决定的事实和依据;③当事人意见和催告情况;④标的的情况。
5.受理时间: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6.裁定时间:进行书面审查,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7.异议处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8.收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分析】行政机关不缴,被执行人缴纳。
9.税收征管法与《处罚法》、强制执行政策的处理,遵循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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