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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8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一)实施主体

1.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分析】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若没有权限,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70)。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二)程序

1.催告

2.文明执法(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执行和解

1.适用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2.实施: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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