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查封及扣押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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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分析】查封、扣押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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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得重复查封。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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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当事人情况、被扣押的东西的介绍、理由和期限、复议诉讼的途径及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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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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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新增)税收征管: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要延长,报国税总局批准。 3.除外期间: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链接】(P41)行政许可的除外期限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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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该委托的政策仅针对查封物,扣押物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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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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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没收、销毁
2.解除: (1)情形: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2)处理: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NOT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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