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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8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注意1】公定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注意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基本要求:

2.特殊要求——当场收缴时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规定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注意】简易程序指的是当场决定,但不一定是当场收缴;此处指的是当场决定且当场收缴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特殊地区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及《处罚决定书》;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上缴
执法人员→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银行
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分析】罚款本身属于行政处罚,加收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下一章)。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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