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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3

2014注册税务师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随时提出要求。

2.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资源利用、行业准入(特许)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赋予(认可)
对公民通过考试,对组织通过考核。
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技术审定(核准)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
组织设立(登记)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需要实质审查的,要求2人以上。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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