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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2

2014年注册税务师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二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公开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分类
情形
时间
方式
主动公开
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
(1)涉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示例】财政预算报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
(2)需要
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示例】抢险救灾款的使用
(3)反映本行政机关
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示例】办税务登记要带的材料
(4)其他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能够当场答复,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信息公开受到的限制

(1)绝对限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相对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信息公开的收费: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费用不得收取,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4.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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