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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行为无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2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十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
效力
无效
1)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主体: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意思表示:行政主体
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结果: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
(5)程序:行政行为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程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废止(撤回)
1)法条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示例】环保法调整,原来的许可废止
(2)
情况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示例】证劵印花税随股市兴旺调整
(3)
结果实现: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示例】灾害的组织救助完成
1)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
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3)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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