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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行为内容与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2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十二:行政行为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行政许可、行政拘留、纳税义务、接受审计监督等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吊销营业执照等

(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工商登记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医疗事故鉴定、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①对于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②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③对于外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得否认或拒绝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链接】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职权的支配性为同一意思。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如税收强制执行。

【链接】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为同一意思。

【注意1】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注意2】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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