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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审理
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第一,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即该执法主体是如何依据组织法的规定而成为合法的行政主体的。
第二,执法主体的权限依据;即该执法主体成为相应主管事项的执法者,其权限的来源是否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
3.对权限的审查。
(1)无权限的越权;(2)有权限的越权;(3)内容上的越权。
4.对依据的审查
如果经行政复议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质错误、适用无效规范、越权适用规范、规避应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条款错误、适用规范对象错误,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适用依据错误。
5.对程序的审查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步骤违法、顺序违法、不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6.适当性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具有合理的动机,是否正当考虑有关因素,是否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否符合比例要求,是否符合行政惯例,是否前后一致以及内容或结果上是否合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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