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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转送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06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转送管辖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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