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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查封、扣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06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所涉及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也要遵循这一规定。

7.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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