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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借款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0-08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1)标的具有特定性;(2)是双务合同;(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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