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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股东直接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0-08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位(公司)诉讼

(1)先诉请求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位诉讼

①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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