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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破产案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0-08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破产案件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l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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