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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微学习笔记: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22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根据规定,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判决,因此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适用下列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两者的本质区别就是是否经过了实体性审理。不予受理是没有经过实体审查,不符合程序条件,法院直接不予受理;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因为其已经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所以需要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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