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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12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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