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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12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国务院确认保留的4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

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1)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的资格。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取消行政审批后,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4)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5)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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