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的测试题目主要针对第十三章的相关内容进行的测试,有的题目考生的平均正确率不是很高。考生在复习时,要注重知识点的准确把握。下面就上周(2023年10月30日到2023年11月05日)题目中大家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点评。
错题点评:2023年11月02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会对破产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活动和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B、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C、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
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行政程序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点评: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没有案例,纯文字性表述,难度不大。
一起回忆下该知识点。
处理 | ◆禁止个别清偿 |
◆对债务人财产的交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 |
未毕合同 | ◆由“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①解除的情形: A.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B.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C.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②申报: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继续履行:申报共益债务 | |
解除中止 |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诉讼冻结: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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