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的测试题目主要针对第九章的相关内容进行的测试,有的题目考生的平均正确率不是很高。考生在复习时,要注重知识点的准确把握。下面就上周(2023年10月16日到2023年10月22日)题目中大家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点评。
错题点评:2023年10月17日
某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河流后,造成了大量鱼类死亡。当地养殖户将该造纸厂起诉至人民法院,造纸厂的下列答辩理由不成立的有( )。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河中鱼类死亡
C、该造纸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该污染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E、该造纸厂的排污行为与鱼类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题考核环境污染侵权。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选项A、C说法不成立。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选项D说法不成立。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河中鱼类死亡,不能证明自己的造纸厂与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选项B说法不成立。
点评:环境污染侵权
本题考核环境污染侵权。本题其实就是考查环境污染侵权里,行为人免责的情形,本题还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要知道,环境污染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此时行为人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上并不会导致自己免责。其次,环境污染侵权里,行为人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那此时才会导致行为人免责,不承担侵权责任。学习侵权的知识点中,要注意从构成要件上去把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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