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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第一审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30

【内容导航】

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4年、2013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庭前会议适用情形: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3.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4.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5.延期审理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建议补充侦查的。

6.中止审理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7.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处理

(1)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审理要求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6)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7)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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