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辩护的种类
2.辩护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3.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4.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4年、2013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辩护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人 |
委托告知 |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委托主体 |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
|
委托时间 |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3.指定辩护(法律援助)
(1)应当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④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以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二)辩护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充当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④项至第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三)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1)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2)会见、通信权(独立的)
(3)阅卷权(独立的)
(4)调查证据权(只有辩护律师有)
(5)调取证据权
(6)申请回避权
(7)控告权
(8)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9)为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四)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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