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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期限
2.判决类型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5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
1.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判决类型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撤销判决 |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 |
履行判决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
变更判决 | 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提示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 【提示2】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
确认判决 |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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