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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26

【内容导航】

1.举证要求

2.举证内容

3.举证时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5年、2013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要求

1.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提示】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二)举证内容

被告 1.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 1.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提示】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时间

  原告
一般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延期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在15日内提出延期,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
2)逾期提供,视为放弃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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