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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20

【内容导航】

1.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2.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案件;

3.行政许可案件;

4.行政确权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与行政补偿案件;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8.侵权公平竞争权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行政给付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行政协议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案件:政治性

2.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不含规章)规范性文件可附带性审查,不可直接起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的机构或公务员作出的行为——区别于外部行政行为

4.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

5.刑事侦查行为:刑诉法授权

6.行政调解行为:区别于行政裁决

7.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

8.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

9.行政程序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10.过程性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

11.协助执行行为:非行政机关自身意思表示

1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内部事务

13.信访办理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14.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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