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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3.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3)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四)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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