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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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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事务执行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3.入伙、退伙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5年、2014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管理

(一)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①未约定合伙期限的,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可以退伙。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退伙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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