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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算
2.中止
3.中断
4.延长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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