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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破产财产分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7-01-16

小编知道你要迎来一直期待的春节小假期了,不过也要关注2017年税务师考试的备考哦,假期保持好状态,2017年我们一起加油!

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收集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备考冲冲冲!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3.特殊规定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5.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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