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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重整计划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7-01-16

小编知道你要迎来一直期待的春节小假期了,不过也要关注2017年税务师考试的备考哦,假期保持好状态,2017年我们一起加油!

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收集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备考冲冲冲!

知识点: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2)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重整计划的效力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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