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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1.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7-01-16

2016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查询系统已开通(点击查看),你是还未进入税务师的考试大军,还是正在备考新的科目?总之一段考试科目的结束,就意味着新一轮考试的开始,are you ready?

2017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帷幕,为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收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相关知识点。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正保会计网校与您一同备考!

知识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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