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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9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关于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的相关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
决定方式
(1)当场决定;
(2)20日 →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4)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
(5)不予许可;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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