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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5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

 
情形
责任
可以撤销(机关错)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申请人许可。
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申请人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许可并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予撤销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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