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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经济补偿金计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4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相关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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